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始收管理部门税服查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6号)的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全国税务系统征收、管理部门启用新版(2005年版)税务检查证。现就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管理部门新版税务检查证的换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5版税务检查证的换发时间为2006年3月15日至4月30日。原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监制发放的2000版税务检查证有效期延至2006年4月30日,自2006年5月1日启用新版税务检查证后,旧版检查证自然作废。
二、税务检查证是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的证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的法定专用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是征收、管理部门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人员。
各级地方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和临时执行税务检查公务人员以及选调人员执行公务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省地税系统征收、管理部门使用的专用税务检查证由省局征管处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征管部门是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的主管部门,也是本次换发税务检查证的办证单位。因此,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征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控制发放范围、人数。并于4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用检查证件需用数量报省局(征管处),以便汇总后按总局规定向总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供应商“福建鸿博印刷有限公司”签订印制合同。同时各级征管部门要做好对旧版检查证的收缴工作;已收缴的旧版检查证要清点数量,并造册上报地市级税务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就地销毁。
自2007年起,各市、州、地局征管科(处)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向省局(征管处)书面报告上年度税务检查证发放、收缴和持证人员变动情况。
四、税务检查证的式样为封皮套内芯,内芯为浅灰色税徽防伪底纹图案。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的税务检查证封皮颜色为咖啡色。税务检查证内芯包括照片、姓名、工作单位、证件编号、发证机关、检查范围、检查职责、有效期限共8项内容。其中,照片为蓝色背景二寸正面免冠着税服彩色照。工作单位为持证人所在县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全称,如:XX省XX市XX县地方税务局。证件编号采用字轨加8位编码,字轨为省、简称加“地税”简称;8位编码中,第1、2位为市、州、地局编码,第3、4位为县(市、区、特区)局编码(上述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第5、6、7、8位为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为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检查范围为所辖地的主管税收。检查职责为税务检查。有效期为《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各办证单位要按照以上要求填写税务检查证内芯。
五、本次换发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抽调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加强检查,确保换证工作任务如期完成,并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同时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将新版税务检查证的式样、防伪功能等特点告知社会,以取得纳税人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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