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8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来我省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服务的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承包商)的有关纳税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国企业来我省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中国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收。承包商所雇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该承包商负责扣缴。
二、外国企业来我省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服务,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依照申报纳税。承包商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办理申报纳税事项。
三、与承包商签订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服务合同的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应在签定合同后15日内,将承包商的名称、承包项目、承包价款、合同期限、作业地点及承包商负责人姓名、地址、电话等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承包商主管税务机关。对签定合同业务频繁的,经发包方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定期集中汇总报送的办法。
四、承包商取得各项收入时应按规定向发包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其境外开具的发票,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换领发票,并将其境外发票附在主管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后面一起作为结算凭证交给发包方,发包方应凭据承包商提交的主管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结算支付承包商。
五、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承包商,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承包商应纳税款,由发包方在支付承包价款时扣缴。
六、发包方需要向境外支付外汇(属承包商承包收入或服务收入)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的有关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七、承包商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八、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按文件要求抓紧部署和落实,同时主动加强与建设局、商务局等单位的沟通协调,从审批登记源头对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情况进行控管,并与国税局联手建立传递单工作联系方式,互通征管信息。落实中遇有问题和困难及时向省局反映。落实情况于2006年10月底前书面上报省局(涉外分局)。
二ΟΟ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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