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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财税[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财税[200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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