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请补办减免税备案登记手续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减免税依项目的不同在管理方式上划分为审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凡符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集中税收业务规范(四)》(琼地税发〔2011〕8号)和《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海口地税发〔2010〕201号)规定的备案类减免税适用范围和事项,以及上述两个文件未列举的备案减免税项目(详见附件1至附件4),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提请备案登记, 依法享受税收减免。由于旧税费征管系统以及纳税人对税收政策不了解的原因,2012年以前部分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减免税备案手续。为规范税收行为、充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应优尽优的原则,对2012年前未履行备案程序的纳税人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2012年6月30日前,提请补办以往年度符合条件但未及时进行减免税备案登记的纳税人,主管税务区(分)局要给予补办备案手续,确定其享受减免税资格,以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执行。
二、逾期不再补办以前年度减免税备案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不能享受税收减免。
三、主管税务区局要宣传到户,提醒属于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补办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宣传重点对象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国有企事业单位、营利及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教育机构等;备案类的审批权限依照《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海口地税发〔2010〕201号)规定执行。
附件:1.琼地税发[2010]8号减免税项目业务规则明细表
2.海口地税发[2010]201号工商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3.海口地税发[2010]201号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4.海口地税发[2010]201号耕契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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