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外籍个人纳税编码产生和管理办法(试点使用)》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092号)要求,省局制定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项目实施方案》,现已正式推广运行,为了保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正常运行,现将总局国际司制定的《外籍个人纳税编码产生和管理办法(试点使用)》印发给各地,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籍个人自行或由扣缴义务人代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首先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外籍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并申请纳税编码。希望各地对所辖区域内的外籍个人及其扣缴义务人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各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总局制定的生成外籍个人纳税编码的规则,此纳税编码终身有效。编码产生后及时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含纳税编码的《外籍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在全国未联网之前,为确保外籍个人纳税编码在我省的唯一性,各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编码申请后,应即时从全省联网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中,以当事人的国籍、姓名和出生日期等基础信息检索当事人的纳税编码信息,确保不重复提供纳税编码。
四、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2007年7月27日
外籍个人纳税编码产生和管理办法(试点使用)
一、扣缴义务人填写外籍个人的基础资料,必须填写纳税编码。扣缴义务人取得外籍个人在中国的纳税编码的方式包括:
(一)对于已经取得纳税编码的外籍个人,扣缴义务人应要求其提供纳税编码。
(二)对于从未取得纳税编码的外籍个人,由扣缴义务人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外籍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并申请纳税编码。
二、外籍个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应首先申请纳税编码。
三、主管税务机关生成纳税编码的规则:纳税编码由18位数组成,其中前6位为税务机关所在地区的统一编码,其次2位数为申请年份的后两位数,再次3位数为外籍个人的国籍编码(按国家统一编码规则),最后7位数由软件程序按申请人顺序自动产生。
主管税务机关在编码产生后,应向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提供含纳税编码的《外籍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外籍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应包括含纳税编码的提示,即在表下方加上注释说明:此纳税编码终身有效。纳税人应妥善保存纳税编码,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四、为确保外籍个人纳税编码的唯一性,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编码申请后,应即时从全国联网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中,以当事人的国籍、姓名和出生日期等基础信息检索当事人的纳税编码信息,确保不重复提供纳税编码。
五、外籍个人纳税编码的具体管理办法将根据试点情况由总局发文作出规定。
国际税务司
200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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