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5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对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83号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发〔2007〕13号)的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7年6月13日
———————————————— 对应法规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税设立过渡期的请示》( 厦地税发[2007]5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合理、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公平税收负担。各地对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