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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1]104号)予以废止。


———————————————— 对应法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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