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永昇化工有限公司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福州永昇化工有限公司拆迁补偿费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发〔2012〕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福州永昇化工有限公司按照连江县政府搬迁规划进行政策性搬迁,取得政府搬迁补偿收入4358.55万元。连江县政府原定另行安排用地用于该公司安置重建,但由于诸多因素影响,县政府无法提供其搬迁用地,为尽快恢复生产经营,该公司于2009年用搬迁补偿款1500万元收购生产相同化肥产品的“南平龙盛合成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公司)股权,并于 2011年将搬迁补偿款1500万元用于南平公司固定资产改良和技术改造。该公司要求上述用于收购南平公司股权及用于固定资产改良和技术改造支出准予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有关规定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政策性搬迁新旧政策衔接的规定,同意你局倾向性处理意见,即:该公司上述用于收购南平公司股权及用于固定资产改良和技术改造的支出准予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

此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0月15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