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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涉及退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事项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可直接抵缴该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退税额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二○○九年一月八日

———————————————— 对应法规 ————————————————

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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