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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等新印章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税局、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及派出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省税校,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地税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闽委编办〔2013〕139号),自即日起启用“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 和“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等2枚新印章,同时请按规定做好原平潭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旧印章缴交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等新印章印模(直径4.2cm)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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