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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速(高等级)公路实行联网收费有关营业税及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随着我省公路建设事业的迅猛发展,高速(高等级)公路将从2009年10月起实行全省联网收费。现就我省高速(高等级)车辆通行费公路实行联网收费后营业税和发票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政策问题

(一)车辆通行费实行全省联网收费后,公路业主以省高速(高等级)收费管理中心拆分划拨的车辆通行费(包括黔通卡)收入按期向各收费站所属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公路业主应按规定在收费站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登记。

二、关于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2009年9月24日起,贵州省高速公路路网内各业主在收取车辆通行费时,统一使用《贵州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发票》和《贵州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定额发票》。

(二)今后凡贵州省高速公路路网内各业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发票印制申请,应报地市级地税机关审核同意,由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汇总后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发票印制手续。发票印制完毕后,各业主分别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地税机关办理领购手续领取发票。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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