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调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的通知
【注: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本文涉及营业税规定的内容自2017月10月24日起失效。】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工作新的发展需要,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成本,经研究,决定将我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执行期统一调整为一年。
各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个体双定户定额执行期审批时,应严格按省国税局印发的《综合征管软件简要操作规程》中相关业务规范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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