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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铁路项目建安营业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发改委(铁建办)、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十届省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十届【2008】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贵州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黔府函【2008】12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9】20号)精神,为了保证我省铁路建设项目建安营业税及时足额征缴入库,确保我省铁路建设资金需要,经研究,现就我省铁路建设建安营业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根据黔府发【20O9】20号通知第一条:“省重点交通设施项目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列入重点项目计划。”的规定,征收范围为省发改委下达的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中列举的铁路项目,所征收的建安营业税为省级预算收入。

二、征管方式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列入征收范围的铁路建设项目建安营业税必须严格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地税发【2009】99号)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点交通设施建设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32号)规定实行征收管理。

建安营业税委托代征手续费按《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点交通设施建设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32号)规定执行。

三、征税金额核实和征收时间

省发改委每年对项目业主单位应代征的建安营业税金额与实际代征的建安营业税金额进行核实,并与省地税局核对。

                                             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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