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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请示》( 川国税发[2009]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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