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湄洲税务分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推进标准化办税服务工作的意见》(闽地税〔2014〕21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经市局研究决定,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使用“业务专用章”。现就刻制、启用业务专用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专用章适用范围
办税服务厅在办理电子印章系统暂未覆盖的涉税事项时,除应使用公章的涉税事项外,需使用业务专用章的涉税事项,应使用统一样式和规格的业务专用章。
二、业务专用章章样及刻制标准
圆形热敏印,直径为3.8厘米。名称:“莆田市地方税务局业务专用章”,单位名称自左至右环行,下方居中自左而右横行刊“业务专用章”字样,在“业务专用章”字样上方居中,根据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岗位设置情况,刻制“01、02、03…-1、-2、-3…”字样,字体为标宋体。我市地税系统规定为:01为市局办税服务厅、02为涵江区局办税服务厅、03为秀屿区局办税服务厅、04为湄洲分局办税服务厅、05为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局办税服务厅。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区局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情况,分别刻制“-1、-2、-3……”编号以示区别。仙游县局办税服务厅业务专用章比照市局办税服务厅业务专用章的刻制规定制作。
三、业务专用章的管理
切实加强对业务专用章的管理,对业务专用章实行启用或停用公示、领发登记、专人管理的办法。原各县(区)开展“全市通办”业务使用的“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涉税受理专用章”、“福建省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专用章”、“涵江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涉税受理专用章”、“秀屿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涉税受理专用章”和“莆田市地方税务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业务专用章”等不再使用。业务专用章从发文之日起启用,各办税服务厅应及时跟踪了解业务专用章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莆田市地方税务局业务专用章”等十一枚印章印模(直径3.8cm)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