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核定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地税各直属局、国税直属税务分局:
为全面提升全市定期定额核定工作质量,市局联合市国税局制定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核定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1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核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8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深化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73号)及《关于印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合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沈国税发[2016]14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地税双方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全面加强合作,共同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堵塞征管漏洞,提高税收征管合力。
第三条 协同开展定额核定工作,应坚持主动沟通、定期联络、互信互助的原则,根据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选准国地税合作项目,实事求是确定合作方式,稳步推进合作进程,确保征收管理工作合作取得实效。
第二章 合作事项
第四条 联合做实定额核定前的典调和信息采集工作。双方在当年末或次年一月份前由综合业务部门或税务所编成若干组,按照一定比例,选取不同地段、不同行业的纳税人进行典调。典调工作结束后,将共同确认的典调结果,作为定额核定及调整的要素。
第五条 双方按照定额核定程序,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共同开展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国税局每月将定额核定信息传递给地税局。在其他时间段内,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定额核定信息通过金三系统传递给地税局(如暂不能实现的话,可通过其他介质进行传递)。
第六条 对所管辖的纳税人,国税局核定纳税人定额未达起征点的,应将核定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传递给地税局。由国地税联合定额核定领导小组进行评审,通过双方商议,确认核定结果。
第七条 国地税双方对定额核定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联合进行公示。
第八条 国地税局应采取有效的方式联合向纳税人下发《定额核定通知书》。
第九条 国地税双方在核定定额中有分歧,应本着事实为准、协商一致的原则开展定额核定工作。地税局有证据认为国税局核定定额与事实严重不符,应书面(地税局设计相应文书)向国税局提出重新核定定额建议,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组建市级国地税“联合定额核定领导小组”。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地税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办公室主任由双方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的处长担任;成员由主管此项工作的副处长以及负责征管业务的具体工作人员组成,双方分别确定日常工作联系人,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定额核定工作的开展,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工作任务等。区(县)局领导小组参照市局设立。
第十一条 区(县)级国地税“联合定额核定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公地点、负责人等。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定额核定工作;对纳税人就核定的定额有争议或未达起征点的进行评定;做好对定额纳税人的日常跟踪核查工作,每半年选取一定数量的纳税人进行一次定额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进行通报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本着先行试点、逐项落实、稳步推进的要求,开展深度合作。合作试点单位由国地税双方共同确定。
第十三条 国地税双方应大力加强征收管理工作合作,共同定期下发定额核定工作合作项目清单,定内容、定责任、定进度、定要求。做到信息交流常态化、沟通规范化、服务标准统一化、税收征管信息化,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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