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户新版普通发票换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近日,接国家税务总局转来部分定期定额户纳税人反映在新版普通发票换版工作中,地税机关按月配给的旧版定额发票当月未使用完的是否应该有缓冲期以及能否把未使用完的旧票等值补购、定额内配票是否应该退税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定期定额户的新版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以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黔地税发〔2010〕14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版发票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地税发〔2010〕51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2号公告规定:新版地税发票统一于2010年10月1日在全省地税系统启用,旧版发票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各地须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旧版普通发票一律不得延长使用期限。
二、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在一定经营时间内按税法规定直接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没有建帐能力,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新版发票的换版工作必须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发票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10〕265号)的文件执行。对定期定额户实行定额内配票的纳税人,未使用完的旧版定额发票,必须收回旧版定额发票后,才能购买新版定额发票,其原旧版发票不能换购,也不能退税。对定期定额户实行定额加发票配票的纳税人,当月已缴税领购发票但未使用完整本定额发票的,可将旧版定额发票按相同数量换发新版通用定额发票;部分未使用完的,全部收回时向纳税人出售新版通用定额发票。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新版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提升地税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