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省属煤炭生产企业煤炭价格调节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属煤炭生产企业: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10]114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为做好省属煤炭生产企业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现将省属煤炭生产企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煤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2004]164号)规定的标准。对省内生活、生产用煤暂缓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二、代征单位
委托省地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统一负责省属煤炭生产企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工作,代征手续费标准按照黔煤价调函[2005]25号复函执行。
三、申报缴纳程序
(一)自2011年1月起,省属煤炭生产企业每月在向省地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申报税收的同时填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申报表》,申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应缴纳金额;
(二)省地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审核确认后,通知省煤调办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省地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向省属煤炭生产企业发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缴纳通知书,并附上《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四)省属煤炭生产企业持《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在10日内通过当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将应缴纳的煤炭价格调节基缴入省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具体信息见附表二)。代理银行收款成功后,打印《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加盖银行收讫章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第四联)返还省属煤炭生产企业。
四、监督管理
省地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负责省属煤炭生产企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催缴工作,以确保省属煤炭生产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地税、审计、国资监管等部门对省属煤炭生产企业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情况不定期进行稽查。
附:一、省地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负责代征的省属煤炭企业名单(略)
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申报表(略)
三、省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名称及帐号信息表(略)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