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贯彻落实意见
【注: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本文自2017年10月24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20号),现结合地税部门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月27日下发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税收政策变化调整对做好我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省局将不定期对各地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工作
各地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源管理,实行从立项开工到竣工结算的全过程跟踪管理,对符合规定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及时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对本辖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查登记,摸清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将全面推进清算工作与重点清算审核结合起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有针对性地选择当地3-5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确保在2011年上半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完成率(已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占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比例)达到95%以上。对达到规定清算条件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账簿反映不真实的,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3号)的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要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辅导,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质量。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税务中介机构作用,加快清算进度,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效率。省局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督导检查力度,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清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全面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建立规范、稳固的信息来源渠道,尽快建立房地产信息数据库,合理配置人力并做好经费保障。试点工作应于2011年7月1日前完成。试点期间,省局将指派专人跟踪指导试点工作,并适时组织非试点地区参观学习试点地区工作方法,做好技术人才的培养,为全面推行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做好各项准备。
四、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有关所得税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要求,尽快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对符合据实征收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条件的,应据实征收,不得采取核定附征率“一刀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确定征税与不征税范围,对确属于征税范围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计征个人所得税。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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