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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的公告》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的公告》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做好跟踪管理,严格按照文件相关规定,对试点物流企业的业务范围、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纳税记录、年纳税额等方面强化管理;做好服务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对辖区内的物流企业不定期进行摸底排查,将国家有关试点物流企业的税收政策及时、全面传达到物流企业,认真做好税收服务工作,争取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纳入试点物流企业范围,积极推动我省物流业的发展。

(联系人:赵 凤 联系电话:0851-5215644)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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