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贵安新区地方税务局,贵州双龙航空经济区地方税务局,仁怀市、威宁县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指导各地做好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保障金申报操作指引,做好申报征收工作
按照《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2016]57号)第十二条“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适用直接申报(上门申报)和数据电文申报(电子申报)方式,每年可分两次申报缴纳,每次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的一半,征缴期为每年5月1日至5月15日和9月1日至9月15日;在自愿的原则下,用人单位可在5月15日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其全年应缴保障金”的规定,省局已按上述规定对“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的申报流程进行了修改,并编写了《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操作指引》(见附件),请各地按照指引规范操作,做好保障金申报征收工作。
二、指导各地认真做好税费种认定工作
按照保障金申报流程设置,在2017年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需要重新对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进行税费种认定。省局已在“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中对2016年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按照一年两次的申报缴纳方式进行了批量税费种认定。已进行批量认定的用人单位如需选择按年一次性缴纳,前台涉税受理岗则需要按规定程序提请省局做变更认定。
2016年未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不在省局批量认定范围,各地需要逐户进行认定。
三、扎实做好保障金征收宣传工作
2017年保障金征收较2016年有较大变化,特别是征缴期由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变为了每年可以分两次申报缴纳或用人单位自愿情况下可一次性缴纳全年保障金。针对政策新的变化,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营造良好的保障金申报征收氛围。
附件: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操作指引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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