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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14〕54号)的规定,现将我市核定营业税各税目计税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调整如下:

  (一)建筑业8%;

  (二)文化体育业、服务业10%;

  (三)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15%;

  (四)销售不动产:1.保障性住房5%;2.非保障性住房15%;3.非住房18%;

  (五)娱乐业15%。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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