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14〕54号)的规定,现将我市核定营业税各税目计税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调整如下:
(一)建筑业8%;
(二)文化体育业、服务业10%;
(三)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15%;
(四)销售不动产:1.保障性住房5%;2.非保障性住房15%;3.非住房18%;
(五)娱乐业15%。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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