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省属煤炭生产企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10〕11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省属煤炭生产企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黔价〔2011〕25号)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省属煤炭生产企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你局代征。为切实做好代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煤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2004〕164号)规定的标准。其中,对省内生活、生产用煤暂缓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二、申报解缴程序
(一)自2011年1月起,省属煤炭生产企业每月向省地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申报税收的同时,填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申报表》,申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应缴纳金额;
(二)省地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受理核对后,通知省煤调办(联系人:麻勇彪,固定电话:5256398,移动电话:13765036627)向省属煤炭生产企业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省地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向省属煤炭生产企业发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缴纳通知书,并附上《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四)省属煤炭生产企业持《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在10日内通过当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将应缴纳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缴入省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详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省属煤炭生产企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黔价〔2011〕25号)附件三)。代理银行收款成功后,打印《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加盖银行收讫章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第四联)返还省属煤炭生产企业。
三、监督管理
省地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要加强日常征收管理,确保及时足额代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按照省物价局要求,该局将会同财政、审计、国资监管等部门对省属煤炭生产企业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稽查。附件:1. 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10〕114号)[略]2.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省属煤炭生产企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黔价〔2011〕25号)[详见《地税公告》第四期]3.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2004〕164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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