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转发给你们。有关审批手续,由各县(市、区)税务机关依照甘肃省国家地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甘国税税政发[1994]15号)的第一条 规定执行。
———————————————— 对应法规 ————————————————
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33号)下发以后,许多地方询问对校办企业为本校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免税政策如何执行,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二、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继续按照 国税发[1994]156号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