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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同时,对(甘财税发[1998]第93号)文件中有关电视收视费免征营业税规定停止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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