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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公告如下:

一、福建省(不含厦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申报。

二、外埠居民企业在闽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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