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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注:根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本文自2014年1月10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局、稽查局、局内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湘地税函〔2010〕57号)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经市局研究决定,我市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30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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