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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地方税费申报及缴款期限的通告



【注:根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本文自2014年1月10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 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要求,现将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税费的申报和缴款期限通告如下:

一、凡属于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管辖,按月、季、年申报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纳税(费)申报及缴纳期限统一确定为税(费)款所属期期满之日起15日内。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确定为税(费)款所属期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税(费)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逾期申报或缴纳税(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不按月(季)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申报缴纳期限另行明确。以后年份各月(季)申报缴纳具体期限,根据国务院当年节假日放假安排和上级文件规定,另行确定。

三、长沙市地税部门 2012 年按月征收的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期限(见附件)。

本通告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若在申报纳税中遇到问题,可拨打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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