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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统一印制泰康人寿首期保险费发票的函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集中印制首期保险费发票的申请》(泰康鄂字〔2008〕第33号)收悉,鉴于你公司首期保险费发票集中承保,集中出单开具发票的特点,同意其保险费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编号,套印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集中印制。现就具体印制程序和管理方式明确如下:

一、发票印制计划由各市、州分公司每年一次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结清发票工本费,并将审核同意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以传真形式上报省公司,省公司将各市、州分公司上报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汇总后报省地方税务局。

发票为两联,采用普通彩纤纸印制,规格为210×297 mm,工本费为每份0.41元。

二、发票由武汉世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印制完工后,直接送省公司使用。

三、省公司应按半年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报表(见附件表一);市、州公司应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见附件表二)和集中出单保费收入(电子)明细表(见附件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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