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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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