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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本文自2016年9月7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稽查局、省地税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县(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应在外出施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分别向项目部所在主管国、地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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