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对非正常户税收的监控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州税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第三条非正常户认定操作程序:
1、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在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无法直接、委托或邮寄送达的,由县市局税务机关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2、对逾期不改的纳税人,经实地核实,查无下落,导致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管理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制《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上报分局长审核;分局长在接到《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后,5个工作日内,派员实地复核。
3、个体工商户非正常户认定,由各县市管理分局负责审批,相关资料上报县市局备案;对单位纳税人非正常户的认定,须上报县市局,由县局主管局长审批。
第四条纳税人被纳入非正常户管理超过三个月的,县市局可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但不得作注销税务登记处理,其欠缴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恢复正常经营并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管理员应及时督促纳税人补办手续,清缴税款,接受相关处理。税收管理员根据纳税人填制的《非正常户解除认定审批表》,经管理分局局长审批后,解除非正常状态,转为正常户管理。税务登记证件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必须先缴回已被宣布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申请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六条管理分局对非正常户认定、审核,必须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七条对已认定的非正常户,各县市局应在办税服务厅或各县市局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非正常户在未解除非正常状态前,办税服务厅一律不得供应发票或提供代开发票。
第九条各县市局对非正常户管理必须进行抽查复核,考核税收管理员巡户情况以及管理分局认定审核情况。
第十条各县市局要加强与国税机关的沟通协作,定期比对双方的非正常户信息,减少税款流失。
第十一条税收管理员弄虚作假或者未如实调查,管理分局未严格审核,导致虚假非正常户的认定成立,按漏管户处理,严格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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