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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湖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2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2月1日(含)以后,在我省境内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二、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加强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和专款专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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