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业单位面积最低销售及建筑价格计税标准的通知
冷水滩、零陵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按照省、市房地产市场一体化税收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通过调查分析、统计抽样、网上公示、征询纳税人代表意见等,在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参照《永州市房产局关于发布中心城区住宅、商业门面交易平均价格的通知》规定,现结合永州市城区实际情况,对房屋建筑业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明确意见如附表,并作如下要求:
一、对房屋销售的按实际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确定计税营业额;对开发和施工单位在建筑环节所消耗的料、工、费核算真实、准确的,按实际发生额确定计税营业额。
二、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附表所列标准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本通知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各县建筑成本及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自行制定,并报市局备案。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书面反馈。
附件:1、永州市城区房屋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最低计税价格表
2、永州市中心城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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