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衡阳市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单位:
现将《衡阳市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管理工作,按照《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有关规定制订本流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在衡阳市范围内,由我局负责征收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我局下属的各级征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操作规程,未按照本操作规程进行的公务操作,造成工作差错、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各征收单位的负责人、主管收费工作的领导、负责收费工作的部门有组织、培训、指导操作人员按照规程工作的责任。
第二章 申报缴费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申报缴纳人为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企业缴费人按照规定在每季度末次月的10日前,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缴费申报并缴费。
企业职工应缴水利建设基金由企业代扣,并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临时经营建筑安装业务的纳税人,按照营业额0.06%的比例附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申报由纳税服务厅纳税申报岗位受理。
第三章 票款管理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统一使用由税票征收。不得使用任何其他票据。
第八条 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直接缴入国库,不得设置任何过渡性、结算性账户。
第九条 除税务开票窗口附征的水利建设基金外,不得收取现金。开票窗口收取的现金按照税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统计纳入税收统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缴费人当年产生或已经计入欠费的水利建设基金、2011年9月1日以前的防洪保安资金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稽查局查补的以上年度的防洪保安资金由稽查局征收。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衡阳市地方税务局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操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程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