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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州局局内各单位: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州政发〔2011〕16号)经州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1年8月8日正式施行。为了认真做好《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经州局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出台《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重要意义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是我州地税组建以来州人民政府出台的首部地方税收的地方法规,是我州加强地方税费征收管理的重大创新。出台实施《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是我州实施“信息管税”,推进征管“四化三型”建设的重要保障,对于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实现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州地税系统要充分认识《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出台实施对加强地方税费征管的重要意义,自觉地把思想统一到州委、州政府的决策上来,统一到州局的工作要求上来。

  二、切实做好《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宣传、学习、培训工作

  全州地税系统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深刻把握《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实质和要求。要将《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作为全员考试内容,通过组织培训班进一步让广大干部掌握其主要内容。要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大力宣传《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增强全社会协税护税意识,调动全社会协税护税的积极性。要加强与税费征收保障单位的沟通,增进相互了解、信任和支持。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为《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认真抓好《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重点内容落实

  1、落实保障单位责任。全州地税系统要按照《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文件要求,落实相关单位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责任。要建立健全税费征收保障单位的协作机制,采用签订责任书等形式落实保障责任,形成以“政府领导、地税主管、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社会参与、齐抓共管”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体系。

  2、做好信息交流。做好涉税信息交流和共享是实施《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重点,直接影响《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实效。全州地税系统要认真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涉税信息的采集工作,确保涉税信息采集的及时性、真实性、可用性,严把信息采集的质量。要加强对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州局将健全数据通报制度和数据分析处理制度,按季向各县市区局通报信息分析利用情况,提高信息数据分析利用的效果。各县市区局必须对第三方涉税涉费信息进行认真的甄别并加以比对、分析、利用,在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税务决策中要运用这些比对分析成果,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3、完善代征代扣网络。各县市区局要以《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代征代扣网络建设,加大对零散税费的征管力度,不断延伸拓宽协税护税工作的领域,逐步建立零散税收委托管,专业化管理与社会化管理相结合,以社会化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

  四、认真落实《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实施的责任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确保《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落到实处,州局将相关任务分解到各科室(内容详见附件)。各科室要按照内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好任务。各县市区局也要按照《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要求,落实责任科室,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五、建立健全落实《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工作措施

  1、要加强领导。为了贯彻落实好《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州局决定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麻冬磊同志任组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征管和科技发展科,主要负责《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落实的具体实施。各县市区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建立强有力的班子,确保《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落到实处。

  2、要督促检查。州局将不定期的对各单位落实《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信息交换的情况按季进行通报。对于不认真履行责任,工作不负责任,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州局将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要严格考核。州局将落实《湘西自治州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情况作为县市区局和机关科室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考核。

  附件:《湘西州地税局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对口联系单位一览表》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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