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独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标准如下:

  (一)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2%

  (二)其他行业:1.5%

  二、《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征地方税费的公告》(2014年第4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率问题的公告》(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30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