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荆发[2010]8号),充分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积极作用,现将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对象
(一)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
(二)为社会提供劳务的残疾人个人。
二、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
(一)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包括:
1.营业税。提供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范围内业务的单位,取得收入及安置残疾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标准按照所在地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社会力量开办的按摩机构按照其安排盲人的比例减免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员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房产税。对聋、哑、盲、残人员占单位人员总数35%以上的工厂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的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劳务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包括:
1.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者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省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减征个人所得税
3. 耕地占用税。农村残疾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
三、税收减免程序
(一)减免审批权限。除荆沙分局、荆州开发区分局管辖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的营业税减免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外,其它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按摩机构及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的税收减免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办理。
(二)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减免税审批程序。
1.申请。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安残比例和安残条件书面认定意见的单位,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1)减免税申请;
(2)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6)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
2.受理及审批。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根据对企业报送资料的审查结果,确定企业实际安残人数,按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报批。
(三)残疾人个人的减免税程序。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持减免税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四、监督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年审制度,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应当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动态掌握纳税人年度退、减税限额及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
(三)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逐步建立健全与发证部门的信息比对审验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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