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发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代开发票小额经营业务的具体标准
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2004]162号)的有关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填写《湖南省地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除小额经营业务只需提供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合法证件和个人合法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证明。小额经营业务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经市局研究,确定对单笔金额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业务为小额经营业务。对小额经营业务申请代开发票,只需在窗口填写《湖南省地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合法证件和个人合法身份证明即可。
二、调整发票领购(印)、审核、缴销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发票管理,强化管理责任,市局2006年下发了《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娱乐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长地税发[2006]5号),细化了服务业、娱乐业发票领购、审核、缴销的有关规定。但根据基层反映,部分规定已与实际工作不符,现对文件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重新明确如下:
(一)发票领购(印)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单位冠名发票),并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的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2.发票领购采取验旧购新的方式,纳税人每次领购发票时,必须持《发票领购簿》,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用票量要认真审核把关,《发票购领审批单》须经税收管理员核实,所属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定后发售。纳税人每次领用发票的数量(包括单位冠名发票),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需要量。每月发票使用量不足一本(卷)的,每次购领不得超过一本(卷)。
4.对领购定额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定的发票领购限额,合理配置不同发票面额的数量。严禁违规大量发售低面额定额发票。
(二)发票审核
1.纳税人办理一般发票缴销,应当经用票人自审、发票管理员复审后填写 “发票审计记载卡”和《发票缴销审批表》、《纳税人发票领、用、存月报表》送税收管理员审核,税收管理员对发票逐本核对后,将审核情况逐项填入审计卡并在《发票缴销审批表》签具意见。
2.纳税人办理税控发票缴销,由纳税人将用户卡交办税服务窗口进行税控数据接收处理后,将单卷发票缴销表和退、废票原件交税收管理员审核,税收管理员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核对后在《发票缴销审批表》签具意见。
3.对未填开的空白发票,作废和已开具退票的税控发票原件,由税收管理员在审核时查验是否注明“退票”或“作废”的字样,未做处理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处理或由税收管理员将发票监制章剪“V”字作废。
4.税收管理员审核发票填开情况时,要重点加强对“付款单位(个人)”栏填开情况的审核。对未填写(打印)付款单位(个人)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要依法予以处罚。要通过规范发票的开具,逐步减少二手发票的使用,有效限制与发票相关的其他不法行为。
5.使用非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发票开具的相关数据。
(三)发票缴销
1.对纳税人持有的过期发票,或因关、停、并、转等原因产生的不需使用的发票,税收管理员要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缴销手续。超过一个月未办理缴销手续的,要严格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2.纳税人日常申请领购发票时,需向税务机关提供已开具的发票存根(税控发票可只提供单卷发票缴销表和退、废票原件),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每本发票的审计卡交税务机关,由税收管理员审核后将发票存根送发票管理窗口缴销。
3.办税服务厅(室)的发票管理窗口根据税收管理员签具意见的《发票缴销审批表》、《发票领购簿》和经审核的发票存根办理缴销手续。一般情况下,发票应当按照领购的顺序使用、缴销,对购领手写发票的单位,第一次领用的发票,在第二次领用发票时,除保留必要周转使用的发票外,其余的要全部缴销;第三次领用发票时,第一次领用的发票必须全部缴销。
(四)其他
1.税收管理员工作调动或所管纳税人变动时,要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移交。接手的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负管理责任。
2. 长地税发[2006]5号文件自本文件下发后废止,但《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地税发[2008]1号)中关于“完善服务业、娱乐业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仍然继续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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