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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停歇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税收管理,加强对停歇业监控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停歇业,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或者定期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因各种原因导致暂时停止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纳税人办理停歇业流程如下:

(1)纳税人停歇业,必须缴清税款,并将税务登记证件、税控收款机、未开具的发票上交办税服务厅封存;

(2)纳税人申请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报管理分局核准。

(3)办税服务厅依据管理分局核准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录入停歇业信息。

(4)管理分局在纳税人停歇业手续办理完结后,3个工作日内实地核查纳税人停歇业情况。

(5)纳税人复业,凭《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领取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税控收款机、未开具的发票。

第四条对已办理停歇业手续的纳税人,在办税大厅或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纳税人停歇业期间,办税服务厅不得发售发票;特殊情况,经所属管理分局局长审批,办税服务厅可为其代开发票。

第六条对停歇业户,停歇业期间仍正常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办理复业手续,补交税款,接受处理。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办理完结停歇业户涉税资料,当天由大厅收集、整理,两个工作工作日内传递给管理分局。管理分局负责把接收的资料及时分类,当天再传递给税收管理员或者相关责任人。资料文书传递必须使用“征管资料传递交接单”。

第八条税管员未认真调查,管理分局未严格审核,导致虚假停歇业户的产生,按漏征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税管员未按规定巡户,未能及时发现纳税人提前复业进行管理,导致虚假停歇业户的产生,按漏管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九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为纳税人办理停歇业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湘西州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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