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天门市服务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服务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服务业经营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第三条 服务业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二)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三)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服务业。

  (四)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五)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六)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服务业。 

  (七)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八)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服务业。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申请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征收方法。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分局审核,上报市局审批后,实行自行申报纳税:

  1.依法设置了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的;

  2.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的;

  3.报备了会计处理办法和计算机核算软件的;

  4.按期申报纳税和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

  5.依法办理税收事项,无违法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纳税人按定税额按月办理申报缴纳: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按税务行政许可的要求,报市局审批做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能同时满足前款五个条件的。

  第六条 服务业纳税人按下列标准申报缴纳地方税(费):

  (一)营业税:按营业额的5%申报缴纳;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分别按7%、5%、1%申报缴纳;

  (三)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3%申报缴纳;

  (四)河道堤防维护费: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2%申报缴纳(皂市除外);

  (五)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1.5%申报缴纳;

  (六)房产税:依房产原值减除20%至25%后的余值按1.2%申报缴纳;

  (七)土地使用税:按相应土地等级标准分别按一等土地年10元/m2、二等土地6元/m2、三等土地4元/m2、四等土地2元/m2计算缴纳;

  (八)车船税:按规定的税额标准申报缴纳;

  (九)印花税:按规定分项申报缴纳;

  (十)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税率为5%至35%;

  (十一)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申报缴纳;

  (十二)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广告业营业额3%申报缴纳。

  第七条 服务业地方税(费)的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业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八条 服务业地方税(费)的纳税期限除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外,其他税(费)一般为一个月,在次月15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第九条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于年初(或经营初始)对其下达《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并将通知书报市局审批备案。

  第十条 纳税人的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报市局核准。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按以下方法及标准核定应纳税额: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同行业、同等规模的,按同等条件、同等规模的定税额核定;同行业没有同等条件、同等规模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做好典型调查,核定其营业收入,分别按第六条的规定计算核定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城区的征收率为5.675%,乡镇的征收率为5.575%,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均按收入定率核定征收率为2.825%。据此确定服务业综合征收率城区为8.5%,乡镇为8.4%。

  (二)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印花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政策规定计算征收。

  第十二条 在我市从事服务业经营的纳税人应按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纳税人必须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发售的服务业定额发票、网络发票或税控发票,实行纳税人实名专户使用,杜绝交叉使用。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服务业定额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好以票控税的相关规定,对服务业发票的发售,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实行定税管理的纳税人使用服务业定额发票的管理

  1.实行定税管理的纳税人领购服务业定额发票,先缴清定税,再按定税返票,综合征收率为8.5%(8.4%);

  2.有其他情形需要供票的,严格按税务行政许可的要求执行。

  (二)账务健全的纳税人使用服务业发票的管理

  1.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使用机开发票,依法申报纳税,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2. 不使用税控装置的,按综合征收率为8.5%(8.4%)在办税服务厅代理开具发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3. 不使用税控装置,又不申请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的纳税人按定税管理的纳税人服务业定额发票管理执行。

  第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在接受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时,要严格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是否按第六条规定税种分别申报,同时要审核申报各税种之间逻辑关系。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加强对服务业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并严格实行入网管理,要建立、登记好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并适时做好整理、分析工作。对纳税人连续三个月购买发票面额高于核定营业额20%以上的,应及时做好定税额的调整,确保定税额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或地税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一)未经批准,使用临时代码开票征税或用虚假代码开票征税套购定额发票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调整定税额的;

  (三)不按本规定征收率供票的。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领购和使用发票。安装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必须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开、少开发票或以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对应使用而未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一律停止供票,并按规定处理,确实需要发票时,凭税务登记证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理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有关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