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住宿餐饮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宿餐饮业地方税(费)收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宿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餐饮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宾馆、饭馆、餐厅及其他住宿餐饮场所,为顾客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同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并取得服务收入的,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第三条 凡在我市从事住宿餐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住宿餐饮业地方税(费)收的纳税人,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个人及挂靠、承租、承包经营者。
第四条 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征收方法。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分局审核,上报市局征管科审批后,实行自行申报纳税:
1.依法设置了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的;
2.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的;
3.报备了会计处理办法和计算机核算软件的;
4.按期申报纳税和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
5.依法办理税收事项,无违法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纳税人按定税额按月办理申报缴纳: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按税务行政许可的要求,报市局征管科审批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能同时满足前款五个条件的。
第五条 住宿餐饮业纳税人按下列标准申报缴纳地方税(费)收:
(一)营业税:依营业收入的5%申报缴纳;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分别按7%、5%、1%申报缴纳;
(三)教育费附加: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3%申报缴纳;
(四)河道堤防维护费: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2%申报缴纳;
(五)地方教育发展费:依营业收入的1‰申报缴纳;
(六)房产税:依房产原值减除20%至25%后的余值按1.2%申报缴纳;
(七)土地使用税:按相应土地等级标准分别按一等土地年10元/m2、二等土地6元/m2、三等土地4元/m2、四等土地2元/m2计算缴纳;
(八)车船税:按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缴纳;
(九)印花税:按规定分项计算缴纳;
(十)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税率为5%至35%;
(十一)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算申报缴纳。
第六条 住宿餐饮业地方税(费)收的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同时提供烟、酒、饮料、副食品及其他货物所收取的价款。
第七条 住宿餐饮业地方税(费)收的纳税期限除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外,其他税(费)一般为一个月,在次月15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按以下方法及标准核定应纳税额:
1.同行业有同等条件、同等规模的,按同等条件、同等规模的定税额核定;
2.同行业没有同等条件、同等规模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做好典型调查,核定其营业收入,分别按第三条的规定计算核定其营业税及附税(费),征收率为5.4%—5.7%,个人所得税核定依营业收入按7%—25%的所得率确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我市所得率确定为20%,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最高可为4.75%,据此确定住宿餐饮业综合征收率为8.5%;
3.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印花税按政策规定计算核定征收。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发售的住宿餐饮业定额发票或非定额发票,实行纳税人实名专户使用,杜绝交叉使用。
第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住宿餐饮业定额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好以票控税的相关规定,对住宿餐饮业定额发票的发售,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实行定税管理的纳税人使用住宿餐饮业定额发票的管理。
1.实行定税管理的纳税人领购住宿餐饮业定额发票,先缴清定税,再按定税返票,综合征收率为8.5%;
2.有其他情形需要供票的,严格按税务行政许可的要求执行。
(二)外资企业和账务健全的纳税人使用住宿餐饮业定额发票的管理。
1.外资企业按5.2%的征收率供票。
2.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使用计算机发票,依法申报纳税,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如退税,按相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3. 不使用税控装置的,先缴清定税,再按定税返票,综合征收率为8.5%。
(三)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纳税人使用住宿餐饮业定额发票的管理。
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使用住宿餐饮业定额发票,严格按市局审批的免税额度全额供票,领购发票超过免税部分的,按8.5%的综合征收率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加强对住宿餐饮业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并严格实行入网管理,要建立、登记好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并适时做好整理、分析工作,对纳税人定税额与实际高(低)于20%的,应及时做好定税额的调整;要结合以票控税工作加强对定税额的管理,对供票明显高于定税额的必须及时调整定税额,确保定税额的准确性。定税额的调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或开业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申请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以及支付住宿餐饮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或地税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一)使用临时代码开票征税或用虚假代码开票征税套购定额发票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调整定税额的;
(三)不按本规定征收率供票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市局原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