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查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省局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已进入整改落实阶段,整改“四风”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大整改工作力度,按照省局党组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2014年要在全省地税系统范围开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各单位自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的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大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正确执行,让纳税人切实分享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果。
二、自查的主要内容
(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重点检查:
1.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是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是否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琼财税[2011]3026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将营业额2万元定为营业税起征点;是否按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对应税收入不高于15000元/月的纳税人按征收率为0核定收个人所得税(2014年1月1日起起征点调为2万元)。
4.是否按照《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减轻餐饮业负担税收优惠政策
重点检查:
是否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餐饮业税费负担支持餐饮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府办[2013]117号)的规定,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由1.5%下调至1%,对餐饮业企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由15%下调至8%。
(三)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重点检查:
1.是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是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3.是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以及(财税[2000]84号)、(国税函[2006]1222号)对2005年3月1日以后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取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随军家属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重点检查:
1.是否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对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是否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的规定对文化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房地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重点检查:
1.是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是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以及(财税[2009]78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行为,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是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以及(财税字[1999]278号)、(财税[2008]137号)、(财税[2010]94号)的规定,对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4.是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三、组织领导
自查工作在各市、县、区地税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单位要成立2014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专题研究并具体部署安排,明确一名党组成员负责抓自查和整改工作,单位负责人对自查和整改工作负责,监察内审科室负责牵头组织,主要负责数据统计、部门协调、材料汇报,机关各部门和分局负责具体自查实施工作。
四、自查内容所属期和工作安排
自查内容所属期:2012年-2013年,如发现重大问题可以延伸检查。
各单位自查实施阶段应于2014年3月底前完成,自查报告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自查统计表》(见附件)于4月15日前通过FTP报送到省局/督察内审处/自查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文件夹中,自查报告要包括本单位开展整治工作基本情况、本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效益分析、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作为专项整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一项重点工作,该项工作是省局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工作的主要环节,是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
(二)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研究、亲自部署,制订自查方案,利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契机,研究分析本地区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目标和任务,做到让纳税人切实分享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果。
(三)加强工作督查和考核。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部门和个人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严格奖惩措施。
附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自查统计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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