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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荆门市地税局关于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税收措施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规范税收执法依据,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相关规定,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废止《荆门市地税局关于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税收措施的公告》(荆门市地税税务局2016年第2号公告)部分条款。具体如下:

  一、原公告第三条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存在纳税争议的,可凭相关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事求是确认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废止。

  二、原公告第三条中“对地税部门开展纳税评估、税务清算期间,纳税人非主观故意造成少缴税款,且积极主动缴清少缴税款的,可不加收滞纳金,不给予处罚。”的规定废止。

  三、原公告第五条中“对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能提供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正式文件的,对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单位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废止。

  四、原公告第三十三条中“财务核算规范,具备查账征收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历史包袱较重的大型旅店、饮食服务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不预征企业所得税,并报市局备案。”的规定废止。

  特此公告。

                                            荆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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