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航股份公司海南分公司综合飞行小时费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函
南航股份公司海南分公司:
《南航股份公司海南分公司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给予税务政策支持的报告》收悉。关于你公司提出的综合飞行小时费、误餐费、疗养费、职工医疗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涉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综合飞行小时费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54号)的规定,空勤人员取得的飞行小时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因此你公司发放的飞行小时费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误餐费的问题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对于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疗养费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规定,疗养费作为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核算和列支;
(二)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和基数计提的职工福利费限额;
(三)福利费仅用于解决个别生活困难职工补助,以及职工赴外地就医路费支出等;
(四)取得合法、有效的报销凭据。
你公司应根据上述条件,区分发放的疗养费包含的具体项目,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款。
四、关于职工医疗费的问题
(一)对于已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替职工承担应由其本人负担医疗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替职工承担部分或全部医疗费属于给与职工补贴,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与扣除。
(二)对于暂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替职工承担应由其本人负担医疗费的,按照本文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06〕968号)的规定,你公司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扣除限额按任职受雇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应将依据你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海口市或三亚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计缴的住房公积金并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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