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加强请示性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请示性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3〕59号)精神,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密切与基层税务机关的联系,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加强对基层和纳税人请示性公文的办理工作,根据公文处理和督查督办工作相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请示性事项的办理工作,认真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重要事项督办工作暂行办法》,将所有请示性事项列入督办事项,切实提高请示性公文办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和各直属稽查局可根据省局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督办实施细则。

二、各单位要对近年来基层和纳税人请示性事项(包含来文、来信,下同)的未办结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自收文时间起,超过15天未办结的请示性事项均列入此次清理范围。

三、各单位要根据清理情况,认真填写《基层和纳税人请示性事项未办结情况统计表》,并于5月27日下班前通过FTP上传至“/办公室/!!!重要事项督办/请示性事项清理情况/”文件夹中,可先从此目录下载表格。

四、本次清理工作列为督办事项,各单位要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如实填写统计表,按时上报。对隐瞒不报的单位,一经发现,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