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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税系统因公出国(境)考察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现将《海南省地税系统因公出国(境)考察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7日

海南省地税系统因公出国(境)考察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海南省厅(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琼办发〔2008〕13号)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因公出国(境)应遵循任务明确、务实高效、人员精简、节约经费的原则。出国(境)考察、培训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对重复考察和无实质内容的出国(境)任务不予审批,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二、省局组织人事处为全系统因公出国(境)审批的承办部门。其职责是:负责省局出国(境)组团事宜;受理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的出国(境)申请,商相关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提出出国(境)人选,并呈报局领导审批;具体办理出国(境)政审等相关手续;负责省局管理干部出国(境)护照登记及档案资料管理等。

三、出国(境)考察培训办理程序:

(一)省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境外培训或考察项目,报省外事侨务办和省外国专家局立项。

(二)省局组织人事处根据获批的出国(境)计划、经费限额及相关规定提出是否出行安排建议;

(三)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四)省局组织人事处根据局领导审批意见办理出国(境)人员《政审批件》;

(五)向省外事侨务办申办《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六)向省外事侨务办申报护照、通行证签证。

四、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因工作需要自行组团出国(境)考察、培训的,应于年初制定年度计划,报省局人事处呈送省局领导审批。未经年度立项的不得临时申报,随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考察、培训除外。每个单位每年组织出国(境)考察、培训团各不超过1个,参加考察培训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参加考察人员身份必须与出国(境)考察任务相符。不得安排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任务,参加出国(境)学习培训不在此列。

六、全系统工作人员,不得以工作上的便利接受境内外企业邀请出国(境),不得擅自与出国(境)组团单位拟定或指定出行人员。

七、建立量化管理机制。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无特殊需要的,省局领导每人2年内一般不超过1次,其他省局管理干部3年内一般不超过1次,同一单位或部门参加同一团组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因公出国(境)团组回国1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组织人事处提交考察(培训)学习报告。

八、凡公费出国(境)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机构和因公出国(境)用汇审批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严禁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

九、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规章制度。出国(境)人员行前要接受外事纪律教育培训,在对外活动中,必须严守国家秘密,严格按照出国(境)任务确定的国家(地区)进行出国(境)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参加任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活动,遇有重要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十、加强出国(境)人员的备案和证件管理。因公出国(境)公务护照应在回国(境)后7日内交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统一保管或注销(省管干部的公务护照由省委组织部负责保管)。

十一、违反国家、海南省出国(境)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出行人员,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不予报销一切费用,当事人、相关负责人3年内不许参加任何团组出国(境)任务。

十二、省管干部的出国(境)事宜按省里相关文件执行。

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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