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管理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加强滞纳金管理,规范滞纳金的计算和加收,保障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情况,现就全省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缴费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的社会保险费而加收的一定比例的款项。
二、市、县、区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管部门是负责滞纳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计会部门负责滞纳金的统计分析;法规部门负责滞纳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市、县、区局或分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滞纳金日常管理的具体实施。
三、缴费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费款的,滞纳金的计算自缴费人应缴纳费款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费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未缴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市、县、区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管部门或主管税务所负责有关滞纳金管理文书、资料的归集、整理、立卷工作。
五、税务机关应加强滞纳金的管理。滞纳金按规定不得减免,税务人员有滥用职权、违反程序、行政不作为以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给国家或缴费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法制部门、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六、本省地税系统其他有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适用本通知。
七、如法律、法规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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