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实施后统计情况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统计分析工作,根据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实施后情况统计分析的通知》要求,现将《办法》实施后相关情况统计表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为各单位、各部门自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依据《办法》起草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各单位、各部门分别按年进行统计,如实填报《办法》实施后相关情况统计表和报送需要予以文字说明的统计内容,并于2013年6月19日前通过FTP报送至省局政策法规处/“开展《办法》实施后统计情况”文件夹下,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纸质文件。
二、各单位、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如实填写统计表,并报送以下统计内容,统计内容予以文字说明: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起草过程中听取意见的情况中:“听取意见的其他具体形式”;
(二)法规部门审查处理起草文本情况中:“实践中的其他处理结果”;
(三)税务部门收到异议的情形以及后续的处理情况中:“处理异议的具体责任部门”、“收到后的处理结果(需重点说明处理结果是否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产生影响)”;
(四)税务机关备案处理情况中:“违法事项的具体内容”、“上级机关的处理结果”;
(五)异议审查制度的设立情况以及纳税人行使审查请求权的情况中:“各级税务机关异议制度的主体”、“处理基本程序(有具体规范的,需要附上具体的文件)”、“公示公告情况”。
附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实施后相关情况统计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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