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系统操作办法(修订)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系统操作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直属分局反映。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13日
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系统操作办法(修订)
为了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10〕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区范围内(海口市区外的乡镇、开发区待数据库建立正式上线后也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住宅类存量房买卖、交换、赠与、抵债、投资作价入股等按照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系统管理的纳税申报征收业务。
第二条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管理工作由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具体负责。
第三条 纳税人自主正确录入申报的房屋成交价格、立契时间、坐落位置、朝向等所需基本信息,并及时保存资料信息。
第四条 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岗人员在系统自动比对申报价格和最低计税价格信息后,对申报价格通过最低计税价审核的,直接办理缴税。对申报价格未通过最低计税价审核的,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岗人员调出该套房屋最低计税价格并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同意按最低计税价格缴税的,可在“受理通知书”上签字并写明“同意按最低计税价格缴税”字样后缴税开票。不同意按最低计税价格缴税的,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岗人员告知纳税人到直属分局进行评估约谈(按本规定第八条办理)。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岗人员审核申报纳税信息、核算信息,没有问题的当场按申报合同价格(申报价格经系统通过的)或最低计税价格和认证价格(经价格认证的)征税,纳税人刷卡缴纳税款后,开票审核岗复核后即可按合同价款开具不动产发票;发现问题的当场退回受理审核岗处理。
第六条 由于纳税申报资料、数据录入不完整、价格输入错误等原因及其他特殊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申报纳税的,审核人员要及时告知纳税人,并及时补正。
第七条 直属分局(纳税评估科)在评估约谈时,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对纳税人不接受最低计税价格并提出相关理由的,纳税评估科通过评估约谈判定其理由是否正当,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理由正当并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评估科1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意见交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评估科通过评估约谈难以做出判断的,提交直属分局评估审理小组审理,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理决定。理由正当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即交办税服务厅办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纳税人又不接受系统最低计税价格的即交由海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涉税价格认定。
(二)纳税评估科审核其申报价格偏低理由不符合政策规定的,1个工作日内纳税评估科签署意见并报直属分局局长签发(2个工作日内),送交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
(三)对因最低计税价格信息不完整、申报地址信息不匹配等原因,最低计税价格不能确定的,2个工作日内纳税评估科签署意见并报直属分局局长签发(2个工作日内),送交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
(四)经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纳税人仍不接受的,2个工作日内由直属分局签署意见后报海口市地税局行政审批委员会审理做出决定。海口市地税局行政审批委员会在收到直属分局送来的资料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反馈给直属分局。对此决定仍不服的,可申请省一级价格认证机构认证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五)经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的,税务机关按其认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免收费用。
第八条 有正当理由的可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计税价格:
(一)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能提供购房成本价的按购房成本价确定计税价格,不能提供购房成本价的按系统最低计税价格下浮25%计征税款。
(二)房屋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按系统最低计税价格征收契税。
(三)离婚财产分割能提供购房成本价的按购房成本价确定计税价格,不能提供购房成本价的按系统最低计税价格下浮25%确定计税价格。
(四)房屋通过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提供拍卖成交凭据。原则上按拍卖价格计征税款,如有证据证明拍卖程序不合法或虚假拍卖而造成拍卖价格过低的按系统最低计税价格计征税款。
(五)存在破产抵债、不可抗力影响、本人及子女移居国外或子女出国留学等卖方急售情形的按成交合同价确定计税价格。
(六)该房屋出现刑事案件或有宗教信仰因素的按成交合同价确定计税价格。
第九条 直属分局评估科评估约谈人员在受理纳税人资料或接收到办税服务厅送来的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约谈工作。由价格认证机构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价格认证并将结果传送到直属分局即交办税服务厅办理。受理审核岗接到审核、审定材料后即予办理,完成缴税、开票手续。
第十条 对第七条第(三)项所指情形,没有最低计税价的,以认证中心的认定价格核定计税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低于纳税人申报合同价格的,按纳税人的申报价格征收税费;认证价格高于纳税人纳税申报价的,按认定的价格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系统最低计税价格不对外公布,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判断提示申报价格是否通过或有无最低计税价。税务人员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最低计税价及其区间范围,确因工作需查询最低计税价的,须经直属分局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新增房屋尚未建立最低计税价格数据库的或有新的交易价格的,估价机构要及时进行补充、采集、完善,保持系统数据的动态更新、完整。直属分局要及时协调处理与估价机构的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海口市地税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系统的网络畅通、安装部署以及数据库数据备份,在软件开发公司的指导下完成系统恢复;向软件开发公司提供短时间远程系统故障诊断维护的环境,远程维护解决不了的问题由软件开发公司现场维护解决。业务运行所需的外部数据抓取、业务岗位权限调整以及业务参数修改由直属分局承担,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系统应用程序的修改依据业务部门的需求,在运行维护协议框架内由软件开发公司实施。
第十四条 当房地产市场出现重大波动,系统最低计税价严重偏离市场真实情况时,要及时进行修正。直属分局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向上级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修订)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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